南京金融发展促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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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金融发展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南京金融发展促进会,简称“金促会”。(英文:Nanjing Finance Promotion Council,缩写NFPC

第二条 本会性质:由南京地区各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自愿组成的促进南京地区金融经济发展的区域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搭建金融同业以及与政、企、研、学之间国内外交流合作和创新发展平台,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推动南京区域金融业改革发展,促进南京泛长三角重要的区域金融中心城市建设。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南京市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七条 本会住所: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玉兰路8号国资大厦8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协助南京市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南京金融经济发展战略规划,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专项工作;

(二)征集社会各界对南京金融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诉求,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服务;

(三)组织辖内会员机构开展创新业务和经验交流合作,推动金融创新和经济发展组织会员机构开展业务竞赛和文化交流活动;

(四)组织会员开展境内外业务交流与招商,提升南京区域金融经济国际化程度;

(五)组织社会经济热点问题的研讨、业务考察、调研咨询以及政、金、企融资需求对接等各类活动;

(六)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引进、培养高级金融经济人才;

(七)组织开展金融系统与政、企、研、学间的互动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种。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且未提交减免会费申请,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力、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八)决定其他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2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既可采用现场方式,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经会长或者1/2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及以上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既可采用现场方式,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并依法登记,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审定批准本会重大事项

(四)常务副会长主持本会日常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请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其它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七条 投入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十八条 本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南京市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第四章中理事会、监事会的表决方式,即可采用现场方式,也可采用书面或通讯的方式。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11020会员大会修改并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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